01—招标方式的资格审查主体
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的主体是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选择邀请招标方式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02——非招标方式的资格审查主体
对于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资格审查主体问题,来看下财政部国库司的官方答复:
国库司的回答是由谈判【询价】小组负责《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03——竞争性磋商
国库司的回答:
竞争性磋商项目,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磋商文件中进行明示!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竞争性磋商项目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磋商文件中进行明示。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04 —— 框架协议
胡老师搜了搜【《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条文,只规定了封闭式框架协议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并未明确谁去负责资格审查,小编又搜了搜各地的框架协议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发现都是参照非招标方式74号令的做法,由评审小组负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征集人应当编制征集文件。征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参加征集活动的邀请;
(二)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四)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五)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策执行措施;
(六)框架协议的期限;
(七)报价要求;
(八)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确定入围供应商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和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招投标法体系:招标法体系的资格审查实施主体:
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主体为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采用资格预审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非国有资金占的控股或主导地位的,由招标人负责。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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