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答:不需要。由于已经明确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范围,就没必要再次发布公告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先公示还是先审批?
答:先公示后审批。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时间节点上来看,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审批和在批准前依法进行公示并不矛盾。
国家重点,地方重点原则上均应当公开招标吗?
答:国家重点项目,地方重点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首先看其是否属于依法必招的项目,只有属于依法必招的国家重点或地方重点项目才原则上需要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转为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吗?
答: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即使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采购人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第二十九条到三十二条明确了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并没有禁止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答:政府采购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只要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确定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可以根据采购需求限制只采购进口产品。但是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履行报经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进行专家论证、财政部门审批等程序。
答:投标截止当天推迟或终止采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发布延期或者终止公告无需对投标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答: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届满,供应商人数不足3家,若延期报名时间,需要重新发磋商公告,不能只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答:不应认定为无效投标,招标结束后依法退还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