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供应商,这23个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你知道怎么处理吗?
发布日期:2022-01-28 阅读次数:3672
关闭
供应商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中标结果公布后,有未中标供应商针对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提供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吗?答:不可以。当供应商提供了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般就要认可,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遇到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代理机构一般情况只能是答复质疑不成立。如果声明函有明显书写错误,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如果确有线索表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来处理,因为代理机构没有权利认定供应商造假行为。答: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也可以不提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招标文件里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注意根据项目提供正确的格式,否则如果因提供的格式错误影响了供应商合法权益,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被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代理机构如何答复?
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一共3家供应商通过中小企业身份的资格性审查。在结果发布后收到质疑,指出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造假。经调查,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愿意放弃中标资格。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中标人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自行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采购的条款,还是94号令中质疑成立导致供应商家数不足3家,必须重新采购的条款?答:应当适用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质疑成立导致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无法顺延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重新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形,适用于中标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阶段是合格的。本案例,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虚假的,并不符合项目的资格条件。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可能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要提醒的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听信中标人“承认对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自我认定错误”的说辞,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该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供应商不能自定义格式,只能按照法定格式提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已经提供明确的格式。并规定:采购过程中,只以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其他证明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供应商填写和提供,不需要制造商提供。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投标声明是微型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型,是虚假应标吗?
如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某企业是小型企业,但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自己是微型企业(不影响价格扣除),那么,该企业是否构成虚假应标?答:不构成。此种情形不属于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为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都是一样的,并没有通过这个获取更高的利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三款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在2021年1月采购招标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有涉及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需要申报,这里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否指供应商上一年度数据?如果供应商确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声明函和小微企业名录截图,但是上述数据填写的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期间的数据,不是整年数据,请问:是否构成《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信息,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否则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不予认可。软件开发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接单位指的是软件开发商,还是投标人(代理商)?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如果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有一家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但投标人不是软件开发商,只是代理商负责投标的,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接单位指的是软件开发商,还是投标人(代理商)?答: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不允许代理商投标。在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应当由小微企业承接,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承接服务的企业为小微企业。投标代理商为大型企业,制造商为中小企业,投标代理商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吗?
1.在货物采购的项目中,投标代理商和为其供货的制造商一定都要是中小企业才享受政策吗?例如:A代理商(大型企业)来投标,为其供货的制造商B为中小企业,那么A享受本办法政策吗?2.如货物采购中,所有货物制造商(如为中小企业)都要列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吗?如需要,那么最后中小企业声明函下方的企业盖章,是盖代理商的章还是实际制造商的章?例如:货物采购中,需要100种货物,代理商来投标,为其供货的制造商有100家(1家1种),这100家制造商都要列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吗?3.如货物采购中,必须要所有货物制造商都为中小企业才可以享受本办法吗?例如:货物采购中,需要10种货物,代理商来投标,那么一家代理商为采购人提供10种不同制造商制造的货物,其中9种货物制造商为中小企业,剩余一种制造商为大型企业,该投标代理商享受本办法政策吗?答: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留言所述《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采购项目包含多种标的物的,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应全部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3.留言所述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包括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提供的所有货物制造商必须都为中小企业才可享受政策优惠。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按格式内容填写还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给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需填写1、从业人员;2、营业收入;3、资产总额等内容。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涉及到指标名称中1,2,3没有同时满足的,有的涉及2和3,有的涉及1和2,有的涉及1和3,其他未列明行业则只要求一个从业人员,那么供应商提供该声明函的时候,是1、2、3项内容全部填写?还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填写?答:留言所述情形,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未涉及的可不填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请问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由供应商出具还是制造商出具声明函?答: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应当由产品的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的采购项目,投标人收到了制造商虚假的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吗?
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中小企业身份受质疑,代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吗?
有供应商质疑中标人非小微企业,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函要求其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材料,中标人不太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查阅了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再次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这种做法违规吗?答:中标供应商无需提供更多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采购过程中,只以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其他证明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未让小微供应商签署中小企业认定材料,怎么办?
某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小微企业认定需供应商确认,但采购代理机构未让供应商签署任何材料,供应商是否可以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未给予价格折扣而提出质疑?答:供应商认为自己符合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无需再进行确认。答:一般情况下无需工信部门出具证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该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信部门)书面答复申请认定函仅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等三种情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联合体和分包企业均需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供应商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请问联合体和分包企业均需按照声明函格式提供企业信息吗?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是否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这是否与联合体、分包等政策矛盾?
《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办法》中规定的联合体参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答: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如何理解?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述: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该句中的负责人如何理解?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是总经理?答:留言所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按比例预留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盖章单位为大型企业还是拟分包中小企业?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策存在以下问题:通过“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进行预留份额的,供应商为大型企业需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那《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盖章单位为大型企业,还是拟给予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及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投标人小微企业自我判定错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吗?
根据46号文,投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规模人数,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应该不属于小微企业,但投标人认为是小微企业,并且声明为小微企业。1、这种情况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作为资格审查,采购人是否要根据300号文判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是否需要判定。2、规模人数是真实的,但投标人自行判定是错误的,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资格审查时对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非核心设备为大企业生产的政府采购项目,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吗?
我们在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过程中,经常碰到未中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辅材、配件、非核心设备是否为中小企业生产提起质疑。在调查过程,中标供应商也承认所投的辅材、配件、非核心设备中有部分确实是大型企业生产的,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导致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失败,影响采购效率或者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问题:对于此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能否对辅材、配件、非核心设备设置例外情形,不需要提供这些辅材、配件、非核心设备的制造商的中、小、微型企业情况?因为政府采购实操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供应商、审计部门、纪检部门、预算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对政策的理解,接受程度。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