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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采购,这六个问题你知道答案吗?
发布日期:2023-08-11 阅读次数:192

问题一:采购文件编制时必须要明确哪些产品属于强制采购范围,以便供应商响应吗?因为判断不足,会涉嫌引导供应商提供强采产品或不提供强制采购产品吗?还是直接提供品目清单,由供应商自己判断更适当?但供应商判断标准不同如何判定有效?


答:编制采购文件时如果有产品清单、能够确定哪些属于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标注;如果没有产品清单,不能确定哪些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应当明确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即采购文件规定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合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应提供符合强制采购规定的产品,否则其投标无效。


问题二:某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注明采购的某个货物是否为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产品,是否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况?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


答:若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问题三:集成组装设备中的产品是否就不单独认定属于强制采购范围?同一功能实现时,如既有供应商组装在内的又有供应商单独提供的计算机时,应该如何认定属于强制采购范围?


答: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为最终产品(成品),而非零部件。如果采购人拟采购的单独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属于强采的范围。如果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确无对应细化的产品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外采购买。


问题四:一个集成项目中包括:一个台式计算机(且计算机的金额占比非常小),计算机是否需要提供强制节能证书?


答:A020101计算机设备(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卫星计算机)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应按《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问题五:评委评审时严格对照强采品目清单,只有表述完全一致时才认定需要提供强制采购证书,是否合规?例如,品目清单为“显示器”,供应商响应为“显示屏”,评委认为不属于强制采购范围。


答:首先采购文件应表述规范、准确。其次可结合供应商提供的认证证书审查投标文件,如有疑义,可以澄清。不能以投标文件表述不规范,简单认为不属于强制采购范围。


问题六:采购项目中有强制采购产品,如便携式计算机,供应商提供了厂家戴尔的强制采购证书,是否还能认定其为中小企业。


答: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取决是否为强制采购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