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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及附表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5-04-21 阅读次数:86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试点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根据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两种方式。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评价指标应当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基层单位负担。

)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制度办法,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和评价报告格式,供各部门、各单位参考使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政府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基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形成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实施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同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结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确保评价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单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单位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单位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指标;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其他情况。包括单位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和本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特点,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部门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内容,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得分。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90(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60(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的认定应当符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年度内,单位发生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下调档次,且最终结果不得高于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等材料,参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格式,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评价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过程,包括评价方法、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得分情况、扣分原因、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评价人员等。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在报送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部门根据平时本部门管理与监督中掌握的情况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材料,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安排,分级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得分的复核工作。各部门复核发现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自评得分形成内部控制评价复核意见,并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反馈。复核意见中应包括单位自评得分、部门复核调整得分及调整原因、最终得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时限等。经各级主管部门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第三章  部门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的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部门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部门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本办法第二章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开展评价,评价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的整体情况;

(二)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开展情况、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复核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五)部门根据履职范围和行业特点,在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六)其他情况。包括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

第二十二条 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得分等材料,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评价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

第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于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及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获取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整体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检查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情况;

(三)检查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七)检查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控制有关要求的情况等。

第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查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并向被检查部门反馈检查结果。如检查结果与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不一致,可要求被检查部门出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第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条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跟踪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依据,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鼓励将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2026年1月1日施行。

附: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标体系

2.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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