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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合同能否进行变更?
发布日期:2025-03-04 阅读次数:194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时常会出现各方当事人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有不合理看法的情形,此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等途径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而在中标后,合同是否可以修改调整呢?

考虑到实践中招投标项目通常内容较复杂、履行期限长,在先期招投标时很难预估到合同履行阶段的每一个细节,也很难预估到未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主客观情况,因此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难免产生根据实际情况而变更原中标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的需求。基于上述问题,本期合规一“企”说将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中标合同能否变更的问题。


判断标准

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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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能否对合同进行变更,取决于是否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中关于合同范围、工期、价款、质量以及影响双方重大权利义务关系条款的变更,该变更足以对中标行为产生实际影响。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一条的立法精神,招标投标制度的本质不仅在于程序合规,更在于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当涉及合同变更,特别是可能影响上述利益的情形时,应严格审查其是否构成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具体而言,须结合该权利义务标准调整的具体细节及其影响来判断:

(一)若调整后的权利义务标准相较于原标准更为宽松或义务负担更轻,则原标准存在提高中标门槛甚至排除其他潜在投标者的中标机会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此变更应被视为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可能会因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该等变更的内容无效。

(二)若调整后的权利义务标准更为严格或导致中标人义务负担加重,考虑到该等变更发生在招投标完成之后,因此通常不会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不会侵害其他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故我们理解该等变更不违反《投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若此变更系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原则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法定程序形成合意,则该等变更应属合法有效。

(三)若权利义务标准的调整仅是对原合同中权利义务标准的细化、补充或合理调整,旨在提升合同执行效率与清晰度,且未产生排除竞争、提高中标门槛或导致合同主体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效果,该调整在符合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同样合法有效。



 【相关案例】



案号:(2020)新民申358号

基本案情:A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某地公路管理局工程后出具了一份让利承诺书,承诺在中标价基础上下调228万元,并以让利后的价格与公路管理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就工程款金额出现争议,A公司要求以中标价结算。

裁判观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招投标法》的规定,本案中工程价款应当以中标的价格为结算依据。尽管A公司出具的让利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对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进行了变更,但其实质已构成与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本质上为“黑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法官释法:《招投标法》的功能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再予以让利,不仅侵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必然会危及工程质量,最终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基于此,必须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坚守中标合同必须信守原则。








合规性实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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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招标单位角度出发

首先,招标单位对合同的所有调整均不应背离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应从促进合同有效履行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出发。如招标单位拟修改的条款权利义务标准比中标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标准更宽松或使中标单位的义务负担更轻,则该等更改属于上述第一部分“实质性变更”的法律法规禁止之列,存在无效的风险。

其次,若招标单位是从加强对中标单位的考核、明确考核细则的角度出发,在合同条款中就权利义务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的,则建议招标单位在新增条款的表述上予以调整,示例如下:

“甲方(招标单位)对乙方(中标单位)的权利义务标准,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甲方可根据时间情况予进行补充、细化或合理调整并告知乙方,乙方承诺不持异议。乙方确认,甲方届时对权利义务标准进行补充、细化或合理调整的,不视为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高合同项下费用或要求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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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标单位角度出发

首先,投标单位应在投标前充分研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条件、评分标准、投标报价、合同条款等实质性内容,从而能够更好地编制投标文件,也可以避免盲目投标。

其次,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错误或不合理条件等内容,投标单位应当及时地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如决定接受投标单位建议,投标单位应跟进将招标文件相应内容的澄清或修改,避免中标后再进行实质性谈判。

最后,对于招标文件中不合理或不能接受的条件,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为下一步的合同谈判留下空间;如确定招标文件对招标单位的相应权利义务设置过于苛刻或者过于粗糙,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放弃,以避免中标后续的条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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