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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大整理,采购那些你不得不知的事儿!
发布日期:2021-11-09 阅读次数:1142

  最近很多小伙伴问采购工作怎么样,好不好做?也有很多在校学生也在打听采购相关工作?因此,无论是正在进行采购工作的朋友们、还是即将或者有打算干采购的小伙伴,对采购方面的知识都要有个全面的了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史上最全的采购知识大整理】。


温馨提示:本文字数、图片较多,建议转载或收藏后慢慢研读。



采购常用的方式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11. 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0)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问题11)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 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6. 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7. 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8.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 询问答复时间: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0.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 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23.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问题22),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问题23)。 


24. 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25.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27. 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28.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编制采购文件常见的问题



一、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的类型

1.采购组织质量管理层面。采购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一系列质量管理内控制度,并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管理方案,对招标采购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采购团队质量管理层面。招标采购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管理方案和采购目标,针对招标采购管理任务,实行目标层层分解检查、关键节点检查,执行对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流程管理,直至所有招标采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的范围

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是对招标采购工作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系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招标采购工作活动、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招标采购工作的预算和实际开支状况、招标采购工作的完成程度等。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范围包括:

1.招标采购工作的现状。如招标采购是否按预定计划完成相应内容、工作实施与计划要求的偏差程度等。

2.招标采购项目未来趋势。招标采购进度时间表是否进行重大修改,如有修改,修改的性质和修改对招标采购工作的影响程度等。

3.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里程碑事件状况。

4.招标采购任务完成后的检查,包括招标采购团队自查和采购组织对该团队的质量评审等。


招标采购工作过程检查的内容


一、招标采购标准化管理的特点

1.标准化管理融政策性、技术性为一体。标准化政策制定涉及招标采购管理政策内容和相关技术内容,是招标采购管理经验和业务的提炼和归纳。

2.标准化管理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标准化管理不仅体现在招标采购过程,而且贯穿项目整体的项目管理全过程,招标采购标准化工作是整体项目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招标采购的标准化具有连续性。不仅适用于某次单个招标采购,而且适用于采购组织所涉及各个项目,并对以后类似项目具有指导作用。

4.招标采购标准化具有动态性。随着招标采购的内部、外部政策、标准和要求的不断变化和提高,招标采购标准化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和完善。


二、招标采购标准化管理的作用

1.为招标采购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科学管理是指依据生产技术的内在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进行管理。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的流程化,都以标准化为基础,保证招标采购各参与部门和单位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统一和协调,使招标采购正常进行。标准化为科学管理招标采购活动创造了条件。

2.促进工作效率提高、提升管理效率。标准化应用于招标采购活动,可以避免许多重复劳动,促进统一、协调、高效率等,规范工作流程避免返工,对提供管理绩效效果明显。

3.保证招标采购质量。标准化是对招标采购活动经验和成果的提炼和升华。通过确立招标采购活动中共同遵循的准则和标准,建立稳定的质量秩序,可保证招标采购过程及成果的质量,维护采购组织的职业声誉。

4.预防风险。标准化是预防和管理招标采购内部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标准化工作,提前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可有效减少工作失误、规避企业内部管理的部分风险。

招标采购台同管理的六个要点

一、委托代理

开展代理服务前,采购代理机构应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应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约定采购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标准和职责权限,并依约提供相关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二、依法执业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履约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和认真履行与采购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依法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服务标准,廉洁自律。


四、充分告知

代理服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服务进度和结果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方案、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成交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及需要作出的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各项决策,均应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提前报采购人审核确认。


五、自愿有偿

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自愿接受采购人委托,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并基于委托服务内容范围、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收取相应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六、严格保密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代理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应保密的信息。


七、利益回避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身份参与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也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为供应商提供代理或咨询服务。


八、能力建设

采购代理机构应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采购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和执行本企业内部有关采购代理服务的规范和工作规程;

2、加强采购代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采购代理职业道德规范;

3、建立和完善采购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采购成果文件实行校审制度,对服务程序实行监督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4、重视采购代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资源建设;

5、提升采购代理服务场所的环境、配套服务设施的水平;

6.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化方式加强企业内部以及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科学管理,积极推动信息积累及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九、规范竞争

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企业以及行业良好形象,防止出现的不当行为,具体包括:在宣传中弄虚作假;为承揽业务,做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过低报价;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等行为。

采购代理服务范围


一、电子版的招标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评标结束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公示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三、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预算,是不是必须废标?

不是的,还要看采购人能不能支付。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四、中标后是否可以分包?

不得转包。

问题所说的分包实际上是中标后的转包,《政府采购法》中所说的分包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题目中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该供应商并不是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或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供应商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进口产品厂家授权函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可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政府采购供应商一年内只能投诉三次吗?

没有任何的规定一个供应商一年内只能投诉三次。有关供应商投诉三次的相关规定来源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第一款,原文是: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对于这个规定的理解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进行:

1.本款并非说一个供应商一年内只能投诉三次。文字上就很容易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投诉是供应商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对其投诉权利做数量的限制。

2.仅仅在一年内三次以上均查无实据的投诉时,该供应商才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此时的情形时查无实据,即靠凭空想象,捕风捉影的推理,单方的高度怀疑,但又没有确实的证据。比如就自己看到的情况,听到的情况做过大的想象,但又没有合法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投诉。

3.查无实据的投诉当然要被驳回,但被驳回的投诉不当然就是查无实据的投诉。一个供应商在一年内即便被驳回的投诉三次以上,但如果不是因为查无实据被驳回,就不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采购必备知识点



在日常工作中,采购人员面对的一定是双重环境。因此,要最大限度的了解、顾及各相关部门的合理诉求。不要老要求别人围着你转,别人都来适应你,这种心态很有对抗性。要知道,一个公司的采购,不是采购部门的事,至少涉及6个部门,必须正视这个现实。所以要了解以下几点,才能做到“不受气”。


一、营销部门对采购的影响和要求:

销售总希望采购的东西价格低、供货快。老是擅自做主,“这是客户的要求、没得改。”

真的这样吗?事实是,销售在瞎掰:客户的要求不可能是没得商量的。

客户的计划不可能没有、也不可能不留余地的。

哪有那么紧张的订单,还是企业内部销售和采购没有协调好,给客户钻了空子。


二、设计部门对采购的影响和要求:

设计部门经常会把采购部门搞得很被动。

因为他们有个心态:希望自己设计的东西要新、奇、特,所谓的“创新”,最好没有人做。

因而,设计的物品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做,采购人员还能做什么呢?

事实上,很多供应商是设计部门确定的,不是采购确定的。


三、计划部门对采购的影响和要求:

“我的天啊,计划怎么老是乱搞、乱改、乱变?”

这是很多企业的通病: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计划、预测,或者说计划不如变化快!

事实上,这是今天供应链时代最重要的一个管理模块:预测与计划管理。当然对很多企业还是挑战。


四、品质部门对采购的影响和要求:

一般来讲,品管和采购是对冤家。

品管的心态是:宁可断货也不凑合。

而且好了还要好上加好,成本不关他的事。如果品管和采购不是对冤家,小心了啊…….哈哈


五、财务部门对采购的影响和要求:

越便宜越好、最好不要钱;

付款能拖就拖,不是说能赖就赖哦,不过有点味道。

这也是做采购的致命硬伤,一下子就从面对供应商的“高高在上”,变成倍催款地“焦头烂额”。


六、使用部门对采购的影响和要求:

对使用部门很符合规则的就是"要好用"。

不要贵的只要对的!”所以做采购的,若不清楚内部需求部门的实际需求情况,做完了事情还要被埋怨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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