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厂家授权在政府采购中的适用边界,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及实践操作规则,可得出明确结论:进口货物生产厂家授权可以作为资格要求;国内生产厂家授权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具体依据如下:
一、进口货物厂家授权:可作为资格要求
87 号令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一条款通过 “除外条款” 的形式,为进口货物的厂家授权保留了资格要求的合法地位。
从立法逻辑看,进口货物因跨境交易的特殊性,存在供应链长、售后依赖原厂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等特点。
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可有效验证代理商是否具备合法的销售权限、是否能获得原厂的直接技术支持,从而降低采购风险。
例如,某科研机构采购进口高精度质谱仪时,要求代理商提供原厂针对中国市场的专项授权,不仅能确保设备来源的合法性,还能通过授权文件明确原厂对安装调试、售后维修的连带责任,为复杂的跨国采购提供履约保障。
这种做法既符合 87 号令的例外规定,又契合进口货物采购的实际需求。
二、国内厂家授权:可作为评审因素
87 号令第十七条虽禁止将国内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但并未否定其作为评审因素的价值。
同时,该办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评审因素需 “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而国内厂家授权恰恰能反映代理商在资源整合、售后保障等方面的能力,与服务质量直接关联。
在实践中,国内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的合理性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验证代理商与品牌方的合作深度。
例如,某省级医院采购国产高端医疗设备时,将 “原厂专项技术支持授权” 作为评审因素并赋予 3 分分值。
原因在于持有授权的代理商能更高效地协调厂家资源,在设备故障维修、技术升级等环节提供更及时的服务,这直接关系到设备的使用效果。
二是平衡品牌内部竞争。
根据 87 号令第三十一条的 “同品牌合并规则”,国内厂家授权(尤其是唯一授权)可作为区分同品牌代理商服务能力的指标,避免品牌内部陷入恶性价格竞争,引导代理商提升服务质量。
需注意的是,国内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时,需严格遵循 “分值适度、关联质量” 的原则。
例如,在办公设备采购中,若将厂家授权分值设定过高(如超过 5 分),可能变相形成 “隐形门槛”;
而针对核心产品设置合理分值(如 2-3 分),并明确授权与售后响应速度、技术支持深度的关联关系,则既符合评审规则,又能实现对供应商能力的有效筛选。
三、两类授权区分处理的核心逻辑
上述结论的本质是在 “公平竞争” 与 “采购效能” 之间寻求平衡:对于国内货物,通过禁止授权作为资格要求,破除品牌方对渠道的垄断控制,保障中小代理商的公平参与权;
对于进口货物,通过允许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应对跨境交易的特殊性,降低采购风险;而将国内授权纳入评审因素,则在不阻碍竞争的前提下,实现对服务质量的精准评估。
这种区分处理的模式,既体现了 87 号令的立法智慧,又为政府采购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