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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坚持客观公正,依法独立、公正审慎地履行评审职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要严守专业立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对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评审。 3.要遵守廉洁纪律,主动报告并遵守回避制度,不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4.要保守评标秘密,对评标过程中的所有情况、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5.要确保全程专注,按时参加评标,遵守评标纪律,不擅离职守,不进行与评标无关的活动。 6.要尽到审慎义务,认真研读、比较投标文件,客观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意见负责。 7.要配合调查核实,在评标报告签署后,对依法提出的异议、质疑或投诉,予以配合说明。 8.要抵制不当干预,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9.要规范否决程序,在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如认为缺乏竞争、决定否决所有投标,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10.要接受依法管理,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和考核。 1.不要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或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 2.不要私下接触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或参与影响公正评标的社交活动。 3.不要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 4.不要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或擅自改变、遗漏评审要点,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的明示或暗示。 5.不要发表具有诱导性、倾向性、歧视性的言论,或影响、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6.不要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或在评标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擅自与外界联系。 7.不要敷衍塞责,不认真审阅投标文件,或提出缺乏依据、主观臆断的评审意见。 8.不要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依法要求澄清的除外)。 9.不要在评标报告上签署模糊、矛盾或不负责任的个人意见,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而不书面说明理由。 10.不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评标活动违法、违规时,不提出、不抵制、不报告,反而参与或默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