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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十要十不要”行为准则!
发布日期:2026-01-04 阅读次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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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十要”行为准则
1.要依法合规投标,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诚信参与竞争。

2.要确保资质真实,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人员资格等所有投标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3.要编制高质量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内容完整、规范、准确,按时、按要求递交。


4.要合理确定报价,基于企业成本、市场行情和项目实际进行科学、审慎的报价,对报价的合理性负责。


5.要遵守现场纪律,参加开标会议时,服从安排,保持秩序,不干扰正常流程。


6.要依法进行澄清说明,在评标委员会依法要求时,如实、准确地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不进行超范围、改变实质内容的表述。


7.要依法维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疑问、异议或发现的不合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法定渠道提出。


8.要配合监督检查,在招投标过程及合同履行期间,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检查和询问。


9.要信守合同承诺,中标后按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


10.要维护市场秩序,自觉抵制并举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投标人“十不要”行为准则

1.不要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进行投标报价协商、约定中标人等围标串标行为。


2.不要以他人名义投标,或通过受让、租借、挂靠等方式使用其他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参与投标。


3.不要弄虚作假,在投标文件中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业绩、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4.不要以行贿、提供回扣、赠送财物、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任何方式,谋取中标或影响招标公正性。


5.不要恶意低价竞标或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法律允许或招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6.不要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7.不要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故撤回投标文件,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


8.不要在开标后与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私下接触,或以任何方式试图打听、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9.不要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虚假质疑、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10.不要在中标后将项目违法转包、违规分包,或不按照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配备项目关键人员、投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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