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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评审专家在符合性审查中发现资格审查有问题,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2-08-08 阅读次数:579


问:评审专家在符合性审查中发现采购人的资格审查有问题,专家应当如何处理?

答:实际工作中,由于采购人代表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采购项目的熟悉程度不同,不可避免在对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评审专家发现采购人代表资格性审查错误时有发生。此时,评审专家将采购人资格性审查错误内容、政策依据及时告知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代表都会采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并由采购人代表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如果采购人代表有不同意见拒绝采纳的,评审专家可将资格审查错误情况记录在评标报告中,由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问:采购意向已经公开了,但实际采购时采购清单有了变动,是否违规?

答:采购意向公开后,采购事项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有变动的,并不违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问:采购人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将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问: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上没有盖章、签字,采购代理机构还需要答复吗?

答:只要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了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在规定时间内收取并答复,如果质疑函中有问题,可以在答复中说明并要求其限期内完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问:总公司中标后可以授权分公司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吗?

答:签订采购合同的主体应当与采购人此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中明示的中标人相同,也即应当与此前参与投标或竞争时的主体相同,否则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