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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分值如何设置?
发布日期:2022-06-20 阅读次数:2551

在2022年某地应急管理局应急救灾物资购置项目中,A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后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企业类似业绩分值设置过高,不应超过中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6%,即价格分30分的6% (1.8分),否则对中小微企业、新设立的企业构成排他性和歧视性,不利于中小微企业、新设立企业的发展,违背了相关政策法规。”

 

经调查,当地财政部门认为,A供应商从价格分值30分的6%计算出1.8分,其依据并不正确。《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法规中没有此规定,事实上各投标人报价不同,计算得出的小微企业价格优惠分值并不相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禁止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且没有对业绩分值进行规定,本项目业绩分值是按项目合同数量计分,没有把合同金额大小作为评审因素,并没有对中小微企业进行限制,而且小微企业也有可能具有业绩,并不是大、中型企业独有。因此认定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其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分值如何设置?

 

专家点评

 

业界专家韩孟玉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业绩情况。评审因素包括履约能力,且法律只规定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但对于业绩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是多少,每个有效合同业绩打几分,并没有统一规定。

 

韩孟玉强调,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不宜过高,否则存在为某供应商定制的嫌疑。比如每提供一份业绩计2分,能提供5份业绩和提供业绩较少的供应商直接拉开分差,不能提供5份业绩的,其他评审因素即使满分,中标几率也较低。因此类似项目业绩分值总分设置不宜超过5分,提供一份业绩得0.5~1分。

 

专家万玉涛也认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于合同业绩分值不得超过多少分没有具体限制,但是明确规定不得将特定合同金额、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另外,过分强调业绩,对新成立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容易造成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万玉涛指出,涉及业绩时注意把握一点,即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