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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争议点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1-12-29 阅读次数:800


一、我们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最近有个工程项目,参加投标的企业特别多。我们在接收投标文件的时候,发现有几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的是母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有的是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不同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


请问:针对这种不正常投标情形,我们是否可以拒收关联企业的投标文件?


答: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法定情形:一是资格预审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二是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三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本例所述情形不属于依法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招标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请评标专家在评审时依据法律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问:我们是一家事业单位,目前有一个日用百货商品采购项目,拟允许个体工商户参加采购活动。请问: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这些因素,该如何进行审查?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该款的内容来看:该要求应当是针对企业法人的要求,如采购项目接受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参加竞争,有些要求不太切合实际。




三、如采购项目接受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参加竞争,可依据该法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对供应商提出一些特定要求。




四、问: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最近有个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单位是几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请问:招标人必须分别与每位中标人签合同吗?


答:《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在中标合同上签约的乙方是某某投标联合体,包括牵头人、成员一、成员二等成员单位。




五、问:招标结束后,串标行为由什么机构认定?

我们是一家项目业主,有个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2020年3月下旬发布招标公告,共有13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4月20日,该项目完成了评审。近期在整理资料发现,其中两个投标人的保证金凭证混装了(当时评审时未发现),这两投标人不是中标单位。现在,投标有效期已过,这个串标嫌疑应当由谁来认定?是由原评标委员会认定吗?如果我们想处罚这两投标人,该怎么做合理?

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本例所列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视为串标情形。但本项目评审已结束,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未发现这一情形。如招标人想处罚这两家单位,可将该情况向当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六、问:招标人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我们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最近有个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项目业主想选择一家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投标人,要求我们在招标文件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请问:我们可以作这样的要求吗?

答::本项目为工程设计项目,如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该内容。主要依据如下: 一是《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因此,不可以以经营场所是否在本地等理由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是国家发改委2019年颁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将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列入重点整治的18项内容之一。因此,招标文件中,也不得以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七、询价项目只有两家符合要求,采购活动是否可以继续?我们有个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经评审,共有三家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审查。但在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阶段,有一家供应商不满足要求,评审现场只剩下两家供应商满足条件。请问采购活动还可以继续吗?

答:不可以。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五十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该法条明确规定,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本项目应当依据财政部74号令的相关规定终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 



八、问:我们是一家供应商,最近参加了一个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的投标。该项目采购代理公司发售的招标文件和附件图纸中注明设计单位为A公司。开标时,A公司参加了本项目投标,并通过评审后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请问:A公司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吗?


答:倾向于不可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个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的设计单位为A公司,A公司与本项目的采购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

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