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文)
姜爱华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政府采购领域的异常低价问题,长期以来是破坏公平竞争生态、引发“低价低质”“低价中标后高价履约”等乱象的核心症结。2024年,我国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试点取得了良好成效,并积累了经验。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以“全链条管控、责任闭环压实”为核心思路,明确异常低价的考量因素与处置流程,从采购需求源头、评审审查关键环节到履约验收末端,构建了一套系统解决异常低价问题的制度框架,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实现“物有所值”“优质优价”采购目标具有里程碑意义。
从采购全流程来看
《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需结合市场调研制定采购需求与最高限价,同时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将后续运维、耗材等费用纳入考量,避免“只看眼前低价”的决策偏差;针对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允许采用“两阶段评审”模式,先对不含报价的技术、服务部分进行评审,仅让技术达标者进入价格评审环节,从机制上切断“技术不达标却靠低价入围”的路径。
在关键审查环节,政策清晰界定了“异常低价”的4类触发情形: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低于最高限价的45%,或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的50%,以及评审委员会认定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的弹性情形,避免了评审专家“仅凭感觉判断”。
在审查流程上,《征求意见稿》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提供成本测算说明及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中标价、电商平台价格等市场数据核验合理性,采购人需配合提供价格支撑信息,若评审委员会未按要求审查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避免审查“走过场”。
在履约保障端,《征求意见稿》重点强化对“触发审查仍中标”供应商的履约管理,要求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开展全要素验收,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兑现情况与成本质量匹配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合同或履约不合格的供应商,将依法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限制参与后续政府采购活动,守住“质价相符”的最后底线。
从政策意义来看
短期可遏制“低价低质”乱象、降低采购人履约风险;长期则能引导企业回归到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加强技术创新的正道上来,尤其利好优质中小企业发展。后续需重点跟踪征求意见阶段的行业反馈,特别是不同领域对现有量化标准的调整建议,确保政策适配多行业特性。待政策落地后,还需强化配套支撑;除交易平台增设报价预警、加强采购人与评审专家培训外,还可根据供应商报价成本明细,明确不可竞争费用、有限竞争费用的界定标准,同时规范成本证明材料的核心要素,通过细化成本价认定规则,让审查更具操作性,确保规则不“空转”,切实优化采购生态。
程建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明显可以看出,财政部在前期在北京等自贸区和海南自贸港政府采购项目试点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总体架构上,删除了单独“压实评审专家责任”章节,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中;增加“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章节;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章节中增加“两阶段评审”的相关内容;而文件的核心章节“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4种情形的内容未做调整。
与《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以下简称265号文)相比,《征求意见稿》更加完善,也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例如,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项目,可采用的“两阶段评审”,应是在总结此类采购项目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法创新;对存在异常低价情形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强化履约验收管理的要求更具针对性,目的是切实保障采购人利益。《征求意见稿》完善下发执行无疑会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防止“内卷式”的无序竞争,一定程度上也可防范“围标串标”现象,充分保障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基于企业采购实践,对于《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议。
1.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的4种情形中,除第四种属于兜底条款外,第一种、第二种的判断标准均以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为基础计算的相对值,投标人无法预知,符合招标采购的博弈理论原则,且在采购实践中也被经常运用,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第三种判断是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45%是绝对值,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即可得知。除工程建设项目外,很多产品和服务最高限价编制缺乏统一标准,最高限价的确定严重依赖于采购人的市场调研深度和广度,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而供应商为保证自身报价不被评审委员会启动审查流程,会将该价格视为最低限价,设定最低报价与现行的法规和制度不符,且不利于充分的市场竞争。故此,个人观点应当删除第三种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其他三种情形即可达到解决采购活动中非正常低价问题的目的。
2.供应商报价合理性判断手段
《征求意见稿》要求,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后,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主要电商平台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在实际操作性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各资源交易中心、央国企评审场所基本已全部实行封闭式评审,限制评审专家对外联系、登录白名单外的网站,而评审场所的白名单并不能将所有的涉及网站穷举、纳入,这将会影响评审效率和质量。二是由于缺少强大和统一的合同管理系统支撑,在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无法查询项目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即便能够查询到,由于受项目规模、项目环境、规格型号、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实施期限(供货期)、产品所处阶段等因素影响,中标(成交)价格的可参考性也比较有限。基于以上分析,判断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说明在实践中难度依然较大,将严重依赖于市场价格、往期采购合同、行业薪资水平等信息化数据平台,建议各方主体统筹部署尽快建设相关信息平台、对接现有平台,为评审委员会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黄超
宁国市港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征求意见稿》在异常低价审查的具体执行层面,从采购人和评审委员会两个主体角度,围绕该审查工作提出“七点应当”。具体来看,相关内容既延续了265号文搭建的核心框架,也在265号文试点实施、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需求新增了相关要点。
第一点:采购人应当将异常低价审查机制以及规定的“3+1”启动审查情形,完整地纳入采购文件范围,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实际特点、采购需求、行业规定等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细化审查规则,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执行,明确启动条件、提供实施依据、优化操作标准。
第二点:异常低价审查的具体情形设定,意味着评审阶段多了一项工作,评审委员会需要梳理报价明显过低的供应商,并对照规定的前三种情形和比例进行计算、比对。对于前三种明确规定之外的情形,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是否“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进而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导致不能诚信履约”的认定结论。若出现前述“3+1”任一情形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此时视为评审委员会的义务。
第三点:一旦启动异常低价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给出供应商合理的说明时间,并书面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以及给出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成本测算等必要的证明材料。实践方面可以参照评审阶段的澄清、说明,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保供应商的真实意思表示清晰无误。且说明方向仅限于报价合理性解释,不得违法对其报价作出调整(因法定情形进行的报价修正除外)。
第四点: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照供应商提供的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结合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同标的主要电商平台价格、行业薪资水平(以下简称价格信息证明材料)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要素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判断其“报价是否合理”。
第五点:供应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说明、证明并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评审委员应当作出无效的处理结论。
第六点:经启动审查,无论最后认定相关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评审委员均应在评审报告中如实记录异常低价的审查情况。这一方面体现了评审委员会履职担当、依规评审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也客观反映了评审过程与具体细节,为各方主体答复质疑、处理投诉,强化政府采购全链条监管、做好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打好坚实基础。
第七点:政府采购范围之广、细分程度之复杂,充分体现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划分的43个门类、2490个四级品目。涉及各行各业、各种形态以及不同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不同项目的特点、需求、应用与目标的区别,决定了项目之间的巨大差异化。而不同的供应商如何报价以及报价的合理性,基于其经营策略、生产研发、企业管理、人员薪资、供应链发展程度以及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加上评审工作现场的封闭性要求,评审委员会既不能擅离职守离开现场或通过网络方式对外接触,也不应将投标(响应)文件之外的材料作为评审依据。在认定报价是否合理方面,则需要结合价格信息证明材料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要素进行专业化判断,实践中难以在评审现场短时间内仅仅通过文字形式直观判定,评审委员会依法履职难度较大。综上考虑,《征求意见稿》提出,采购人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价格信息证明材料提供便利。这也是由于“采购项目是采购人的采购项目”,采购结果质量,与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供货产品质量、供应商履约情况息息相关,甚至影响项目涉及的国家、公众利益。因此,从对项目负责、对本单位负责、对经办人自己负责的角度出发,采购人有义务、有必要依法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妥善组织采购活动,并预判如“异常低价竞争影响履约”等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针对性做好风险转移、化解、应对举措。
上述要求的精准落实、执行到位,客观上仅仅依靠采购人确有一定难度。
一方面,采购人应强化采购内控制度,设计好采购、财务、项目合同管理、技术业务等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通过市场调查、需求审查以及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等机制,群策群力从源头上把关,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则。从这点看,采购人应秉持对项目和己方负责的态度,重点考察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执业经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并调整既往的概念认知,从“发挥采购程序控制作用转为发挥专业服务支撑作用”。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如何细化规定供应商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范围,以及评审现场能否及时协助提供价格信息证明材料,也将是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考虑因素。
最后,需要充分运用电子化政府采购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有关部门在开发电子交易(智慧监管)系统时,应重视并针对海量的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设定智能筛选、清洗、收集、加工等流程,形成可借鉴、可参考、可复用的价格信息数据库。通过嵌入智慧监管系统、智慧辅助评审系统,便于评审委员会获取掌握价格信息证明材料,为其运用专业知识经验,对供应商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提供客观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