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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特定行业业绩”
发布日期:2021-10-01 阅读次数:3385


某县融媒体中心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融媒体中心建设设施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质疑事项之一为评标标准中的“融媒体相关业务建设业绩”(根据业绩个数给予相应分值)评价分,供应商认为其为特定行业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代理机构回复称“融媒体”是一个理念、一个词语,并非“行业”,采购项目为融媒体建设,将相关业绩作为评价指标符合规定。

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采购监督部门驳回投诉,理由为:业绩分基于融媒体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且着重强调了业绩为融媒体相关业务建设的业绩(即类似业绩),并保证了具有融媒体相关业务建设类似业绩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确保本项目的竞争性。

那么,在实践中,供应商如何正确判断招标采购文件中是否存在“特定行业业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制定评分标准时,如何能合法合理的设定产品类似业绩,从而确保购买到所期望的“经验和成熟”。结合项目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特殊的“类似业绩”,提醒相关当事人理性对待。

一、特别的产品所属“特定的行业”

某些项目采购的产品只能归属于某个行业,比如疫苗,最终产品使用单位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如“天网工程”,实施单位为公安部门。

这类产品的采购,一旦设置类似业绩,必然可引申为“特定行业业绩”,实操中,采购人基于对项目的实际需求,将业绩作为评分标准,就可能涉嫌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然而不能设置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采购人的自主采购权利,对采购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针对采购项目标的物(产品)提出的业绩评分,无论是否可以推论其所属行业,都不应当认定为或适用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特定行业业绩”之规定。

二、特别的产品并非“特定的行业”

还有一部分产品,因为其特性,会让人有专属特定行业的感觉,因而给供应商产生了推论和联想的空间,导致质疑投诉案例的发生。

如开篇提及的“融媒体建设”,是将广播、电视、报纸等不同媒体进行全面整合,实现“资源通融、内容兼融、宣传互融、利益共融”的新型媒体。该项目绝大部分采购人均为各地新成立的“融媒体中心”,所以难免让质疑供应商认定其为“特定行业”,但实际上,融媒体建设不只发生在政府宣传部门,大型国有企业、传统媒体机构也在开展类似项目。

无独有偶,在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管平台(三期)软件开发项目”的采购中,招标文件提出的“类似药械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的业绩”也遭到质疑投诉。最终,财政部驳回投诉,支持了该类似业绩的设定。显然,业绩并没有指定“卫计行业”,而“药械管理系统”也并非仅仅使用于卫生计生(现为“卫生健康”)行业,如市场监督中的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生产企业的自有药品器械管理系统等,均为类似业绩。

但可想象,如果在上述的产品业绩要求中加上行业名称(或单位名称,即构成:“行业+产品”),如医疗机构药械管理系统、融媒体中心融媒体业务建设,即使与项目特点相适应,将其认定为“特定行业业绩”也属情理之中。

三、特殊的行业特别的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共同编著)对“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了“例外”阐述:“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

此类“特殊待遇”项目,实践中偶有发生,按照释义所述,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根据其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二是保证供应商的数量具有竞争性。

不过,相关当事人更应该研判项目的特殊性在哪,是否经得起推敲。比如某残疾人康复采购中心采购“组建残疾人游泳队、田径队、象棋队、盲人乒乓球队、盲人跳绳队集训工作”,针对残疾人特点,供应商所具有的手语教学、盲人引导等经验尤为重要,因此,将“残疾人集训”作为类似业绩,便无可厚非。相反的案例,某高校采购法律咨询顾问服务,要求供应商具有高校法律顾问的业绩便不妥当,因为高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特殊,无需类似经验。

四、政府采购也不是特定行业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业绩证明材料常常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直接要求投标产品具有政府采购项目类似业绩。就此,也出现过质疑投诉案例。

如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政府采购业绩每一份5分,对该评分,供应商质疑认为,“产品通过医院(包括民营医院)自行购买,并非政府采购项目,但也应当算作业绩,文件中要求的政府采购业绩为特定行业,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类似产品在实践中较常见,比如电脑等办公设备、家具等等。

那么,政府采购业绩算特定行业业绩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政府采购主体包含各种行业,并未特指;其次,政府采购跟一般商品买卖相比有一定特殊性,供应商需要对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合同条件、资格要求等有熟悉了解,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其产品有类似业绩,实质上就是对供应商履约经验或能力的评价,不能定义为特定行业。

综上,笔者认为,禁止将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目的是打破行业封锁或垄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竞争。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支持采购人对供应商综合情况的评价,支持对供应商经验和产品成熟度的考量,支持采购人制定的特殊业绩要求。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制定与采购项目特点相适应的类似业绩,才是对所有当事人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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