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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未及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且先后两次准备违法启动复评复审!看中招采培如何为客户维权?
发布日期:2023-11-13 阅读次数: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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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名称: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

邮编:40112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在学

联系电话:18182302133

授权代表:高晓玲  联系电话:18696851456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116号

二、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即采购人):巫山县林业局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东路106号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18802353333 

邮编:404700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重庆市巫山县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WSX22C00019

四、投诉受理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巫山县林业局2023年1月20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该项目质疑答复,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机关送达《政府采购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于2023年2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采购人未及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且先后两次准备违法启动复评复审(第一次复评复审未正式启动,就被采购人撤回),并违法以“3家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为由宣布本项目废标。

为方便表述,梳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以下三项。

投诉事项1:采购人未及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投诉事项2:先后两次准备违法启动复评复审。

投诉事项3:违法以“3家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为由宣布本项目废标。 

(二)投诉人相关投诉诉求:

1.请求贵局认定采购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的行为违法。

2.请求贵局撤销采购人于2023年1月5日发布的《采购结果公告》。

3.请求贵局恢复原评审结果,并认定其合法有效。

4.鉴于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已远远超过5个工作日,若没有合法理由,应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请求贵局责令采购人依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及时公告招标结果,同时,向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调查取证情况

本机关正式受理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投诉后,于2023年2月15日向巫山县林业局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巫山县林业局收到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后,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巫山县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采购项目相关投诉予以说明的函》,本机关认真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审查查明:

关于县林业局认为投诉人的质疑与投诉内容不一致,投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问题。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和质疑内容的文字表述虽有不同,但可梳理为三个投诉事项,并与质疑事项对应。其中:投诉事项1“采购人未及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与质疑事项1“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2022年9月21日的评审结果,系违法行为”对应,只是将质疑对象由采购人的受托方变更为采购人;投诉事项2“先后两次准备违法启动复评复审”与质疑事项3“项目复核及重新评审的启动程序违法”和质疑事项4“巫山县林业局以复评复审的名义组织重新评审的行为违法”内容一致;投诉事项3“违法以‘3家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为由宣布本项目废标”与质疑事项6“复核依据有误,宣布废标理由不成立”诉求一致。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未及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于2022年9月21日开标,并于当日下午由评标委员会完成项目评审,从采购人于2023年1月20日出具的《质疑答复函》(证据一)可知,中国联通为评标委员会评定的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从交易中心于2023年1月28日出具《质疑答复函》(证据二)可知,交易中心已于2022年9月22日将评标报告交给采购人。此时,采购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第五篇第六条约定的定标程序(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联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及时发布中标公告。

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于2022年9月21日开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2年9月22日将评标报告交给我单位。我单位于2022年9月26日向巫山县采购办发函,对本项目申请复评。2022年9月27日巫山县财政局函告我单位,本项目因故暂停(详见证据2)。2022年11月7日,巫山县财政局以巫山财检【2022】3号文件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详见证据3)。2022年11月10日,巫山财政局函告我单位,因疫情原因,复评工作延后进行。

我单位2022年9月22日收到招标代理人的评标报告,2022年9月27日本项目因故暂停,因项目暂停,我单位未确定中标人并公布中标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巫山县财政局2022年11月10日给我单位复函中第三条可知巫山县财政局已根据我单位申请,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因疫情影响复评工作延后进行。故我单位未确定中标人及中标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巫山县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采购

项目于2022年9月21日开标,并完成项目评审,确定投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2年9月22日被投诉人收到招标代理人的评标报告,2022年9月27日本项目因故暂停。此时,从收到评标报告到项目暂停,尚不足5个工作日(9月23日和24日为周末假日),因此被投诉人未确定中标人和公布中标结果并无不当。暂停期间,重庆新冠疫情日趋严重,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因本项目已经暂停,故未重复发布暂停公告。但在其后各项采购活动,均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先后两次准备违法启动复评复审。

    投诉人认为:采购人拒不接受以上结果(中国联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先后两次分别以对技术方案的具体点位进行火情智能监控覆盖仿真现场演示(证据三)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证据四)为由准备违法启动复评复审,第一次以非招标文件要求的事后擅自增加的标准自行测算中国联通的技术方案,并据此得出该技术方案覆盖面积不达标的结论,这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采购人很快就撤回了该复评复审的函件。第二次则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并认定3家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进而最终宣布本次采购废标(证据五),这也明显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可以说采购人的这一系列错误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还极易产生腐败,事实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文件的第145页这样写道:“采购实践中,个别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经评审出的结果不满意,寻找各种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希望借重新评审推翻原评审结论,甚至用不合法的重新评审结果否定正常评审结果,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借助样品检测、现场考察等手段推翻评审结果。”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对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而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仅限“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四种情形。然而,本项目的采购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两个理由显然都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因此,采购人已非法定事由组织重新评审并据此推翻原评审结果的做法不仅是失当的,更是明显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投诉人认为: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评标报告交给我单位后,为确保技术参数达标,我单位庚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招标文件中的《前端点位部署方案》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进行复核,发现存在差异(详见证据1),我单位于2022年9月26日向巫山县采购办发函,对本项目申请复评。2022年9月27日巫山县财政局函告我单位,本项目因故暂停(详见证据2)。2022年11月7日,巫山县财政局以巫山财检【2022】3号文件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详见证据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释义第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存在错误,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情况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错误后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我单位发现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有问题,立即向县采购办发函申请复评,我单位的函件标题为“申请复评”,实质内容为对本评审内容申请监督检查。根据巫山县财政局2022年11月10日给我单位复函中第三条可知巫山县财政局已根据我单位申请,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

因此,本项目的重新评审是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予以组织,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在采购过程中依法向本机关报告发现的“评审错误”,恳请“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复评、复审”。本机关初步审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相关规定,于2022年11月10日发出《财政检查通知书》(巫山财检【2022】3号),依法检查本项目评审活动,检查的内容并不限于被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而是对本项目全过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此次监督检查的并非依据财政部87号令重新评审,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违法以“3家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为由宣布本项目废标。

   投诉人认为: 从2023年1月5日采购人发布的《采购结果公告》中可以看出,采购人于2023年1月4日组织员评审委员会再次复核,并认定包括中国联通在内的共三家投标人,因为“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而资格审查不合格,且据此推翻原评审结果,进而宣布本次采购废标。然而,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而非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并且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不得进入评标程序。而本项目既然中国联通是评标委员会评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就说明已经进入了评标程序,进而说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定符合资格条件的评标人是不少于3家的,事实上,采购人于2023年1月20日出具的《质疑答复函》(证据一)中的第6项也已经印证,中国联通投标文件第2册第698页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因此采购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的做法,不仅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更是有向评标委员会转嫁风险和推卸责任的嫌疑,该做法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投诉人针对此项投诉没有作实质性回应,但总结陈述认为: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程序合法,我单位认为投诉人针对项目的相关投诉事项无法律依据,投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机关认为: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资格审查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职责,本项目在2022年9月21日开标过程中也是据此进行的。

   财政部门接到情况反映,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财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和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等法规依法介入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政策执行情况全面核查是履行应尽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32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因此,指令采购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过程全面复核,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查于法有据。

  本项目2022年12月8日经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复核,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核实,以及2023年1月4日15:30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再次复核,一致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和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均是以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代替了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因此,认定投诉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3家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投标文件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格审查不合格。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释义“……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之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有投标资格,且投标人分公司已提供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名并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虽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有瑕疵,但就本项目来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对分公司履约及总公司承担责任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上述事实,有《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被投诉人提交的《关于对巫山县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采购项目相关投诉予以说明的函》、《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废标行为无效,撤销2023年1月5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2022年9月21日的项目评审结果合法有效,责令巫山县林业局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巫山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质疑、投诉项目名称 编号:重庆市巫山县森林草原火情智能监控采购(项目编号:WSX22C00019)

送 达 文 书 名 称:巫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巫山财采投诉决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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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巫山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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