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答: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
问:我们是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近有个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某投标联合体中的一位成员单位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标联合体另一名成员明确表示不质疑。我们从财政部94号令中没有找到相关依据,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答: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联合体成员单位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单独提出质疑”这个问题,目前在业界尚有争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本项目投标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相关法条中的“供应商”,应当理解为投标联合体本身,而不是指各成员单位。因此,虽然成员单位是本项目的利害关系人,但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主体不包括“利害关系人”,个人倾向于联合体成员不能单独提出质疑。
3
答:可以直接发包。
2018年颁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大大缩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商品住宅时,无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可以按照企业内控管理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如所在企业没有相关规定,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