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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成员单位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质疑吗?
发布日期:2022-02-12 阅读次数: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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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最近有个项目评审结束后,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公示结束后,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了招标人如何定标的规则,但没有规定在招标人授权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该如何定标。
请问:评标委员会该如何确定中标人?可以参照这条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吗?

答: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结合前后文来看,该法条是在默认为招标人自己行使定标权的前提下的表述,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时,评标委员会可在委托权限内,依据该法条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2

问:我们是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最近有个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某投标联合体中的一位成员单位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标联合体另一名成员明确表示不质疑。我们从财政部94号令中没有找到相关依据,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请问:我们可以不受理这个质疑吗?相关法律依据在哪里?

答: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联合体成员单位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单独提出质疑”这个问题,目前在业界尚有争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本项目投标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相关法条中的“供应商”,应当理解为投标联合体本身,而不是指各成员单位。因此,虽然成员单位是本项目的利害关系人,但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主体不包括“利害关系人”,个人倾向于联合体成员不能单独提出质疑。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问题在业界尚有争议,各地执行的尺度也不一样。实践中,作为代理机构,从保险角度考虑,建议受理该质疑并按期答复更为妥当。

3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开发建设一个商品住宅小区。现在商品住宅小区建设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了,那我们在选择施工单位的时候,要遵守什么法律?可以直接发包吗?

答:可以直接发包。

2018年颁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大大缩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商品住宅时,无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可以按照企业内控管理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如所在企业没有相关规定,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对施工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项目业主确定的施工单位,其施工资质和等级应符合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