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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要求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必须提供吗?
发布日期:2024-04-18 阅读次数:33

【1】采购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产品,采购文件必须标注吗?


   留言编号:0691-361962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问题:某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注明采购的某个货物是否为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产品,是否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况?是否违反前述87号令和财库〔2019〕9号文件的规定?

答复:若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2】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证书的,符合性审查能通过吗?


  留言编号:1551-3604221

国库司领导:

1、在含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效证书复印件,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认定资格性审查不通过?

2、由于87号令规定,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不负责资格性审查,如果在含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效证书复印件,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据此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如果不能据此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该如何处理?

 答复:留言所述投标(响应)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可以认定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产品,不通过符合性审查。











【3】服务类采购项目包括部分节能产品,可以不执行节能环保产品强制性采购吗?


   留言编号:2034-3562477

问题:

1、根据最新节能、环保政策不属于节能、环保目录内的采购产品。在招标文件中是否需要明确节能、环保相关政策及加分。

2.服务类含部分货物的属于节能环保的是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政策。

答复:

1.对不属于节能、环保品目清单的采购产品,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提出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要求。

2.包含货物采购的服务采购项目,应当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要求。

【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涉及的建筑材料需要落实节能环保政策吗?


   留言编号:0490-3555144

某工程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执行节能环保政策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工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建材清单及设备(货物)暂估价预留部分?还是仅涉及设备(货物)暂估价预留部分?

答复:政府采购应当落实节能环保等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政策,政府采购工程中涉及的建材及设备均应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规定落实节能环保政策要求。

【5】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谈判或磋商时提供有效吗?


   留言编号:3598-3553749

在磋商或谈判文件中,将提供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作为实质性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在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该证书,是否可以再磋商或谈判环节中提供?若提供算不算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内容?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相关规定,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应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或者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者磋商,若供应商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未能满足磋商文件或者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无法进入谈判或者磋商环节。

【6】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提供声明函、承诺函作为证明材料可以吗?


   留言编号:4292-3398124

根据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或中国强制性认证(CCC)产品,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予以证明,投标人只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予以证明?

答复: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应当依据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人不能仅依据供应商的承诺认定其获得证书的资格。

2.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按照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不能仅依据各类声明函、承诺函证明。

3.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强制认证(CCC)产品的证明未做规定。

【7】采购包中非核心产品,但又属于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可以不提供节能环保认证证明吗?


  留言编号:8524-3377394

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的产品实际为专业设备,比如医疗器械,但在专业设备中含有在整套采购设备中占比很低的配套打印机、电脑、显示屏或水嘴等属于国家强制性节能环保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投标人是否必须要在投标文件里提供这些单台打印机、电脑、显示屏或水嘴等节能产品认证证明材料?

答复:政府采购项目中的采购内容如果包括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就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中相关产品的认证。投标产品中没有认证的产品不享受优先采购待遇或者不得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