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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优惠扣除该怎么算?
发布日期:2024-03-12 阅读次数:220


请先看一道政府采购专家入库真题:


  政府采购预算500万,A大型企业报价470万,B小微企业报价390万,C联合体(小微占35%)报价400万,D大型企业(拟向小微分包20%)    报价410万,F残疾人企业报价430万。小微企业价格优惠10%,大型企业价格优惠(若符合要求)4%。计算价格分,价格分按从低到高排序 应该是?


      A. B-C-F-D-A         B. B-C-D-F-A       C. B C-F A-D        D. O-B-D-A-F


真题解析

本题完全是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条款出题的本意是想通过此题让专家门熟悉哪种项目适合由中小企业提供?哪种情况下算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情形和优惠价格扣除比例。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我们可以知道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从第七条可以知道适宜提供给中小企业的项目;从第八条可以知道超过一定标准的项目可向中小企业提供的份额;从第九条可知未专门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目可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3%-5%)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大型企业分包或联合协议中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才能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从本题来看,首先A是大型企业报价是最高的,故应排在最后,排除BC选项。AB选项中第一第二排序都是BC,只有DF的排序不一样,所以只比较DF就行了;D大型企业虽向小微企业分包20%,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由于分包份额小于30%达不到优惠的标准,故报价没有优惠,仍按410万算;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因此F残疾人企业按小微企业优惠,故报价430万优惠10%后为430-43<400万;因此,F<d,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就应为B-C-F-D-A;正确答案选A。


如果非要把C和F进行比较,那就得对C联合体报价400万进行价格扣除,由于小微占35%,故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

由于本题没说是工程项目还是货物服务项目,所以需分别按区间计算。

1.工程项目:400*(99%-98%)=396万-392万;

2.货物服务:400*(98%-97%)=392万-388万;

而F报价430万优惠10%后为430*90%=387万;387万<388万,所以F<c;而B小微企业报价390万优惠10%后为390*90%=351万是最低。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合同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第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第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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