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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要求报告对中小企业落实价格评审优惠上限的执行情况
发布日期:2022-03-29 阅读次数:344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多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的工作要求。

《通知》强调,全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本区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开展的需求调查或论证情况、采购份额预留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其中,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3)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加分)情况,尤其是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价格评审优惠上限的情况等。

各区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本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报告的具体内容。同时,还可视情报告未达到《通知》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或者预留份额未执行完成的原因,未按要求予以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的原因,未按规定情形予以上限执行优惠措施的原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以及各报告主体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区准确把握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公开的有关要求和指标口径,尤其是要把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报告和公开范围,确保报告和公开内容完整、准确。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基础信息的整理和录入,严格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告和公开工作,保证工作时效,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还明确,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已纳入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重要评分因素,财政部门将通过调研督导、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报告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报告、公开或者报告、公开的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市财政部门将建立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各区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和公开工作定期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