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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并通报了第一期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通报(第1期),其中涉及六个招标采购方面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27 阅读次数:331





案例二    


安徽省怀远县变相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安徽怀远县为让企业将税收留在当地,责成税务、住建等部门联合开展督导行动,变相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怀远县在美丽乡村建设排水工程等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于合同签订前成立分(子)公司,否则取消中标人资格。各乡镇参照县政府做法,要求建筑企业在本乡镇设立分子)公司,导致当地企业在多个乡镇设立分(子)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关于“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规定。


该案例2020年12月由国办督查通报。


处理情况:

怀远县委、县政府成立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2020年以来新成立的280家分公司、7家子公司逐一走访,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对73家有注销意愿的分公司及时帮助办理注销手续。截至2020年12月30日已注销56家分公司,其余17家分公司因工程尚未结束需要进行结算等原因暂不注销。


案例三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2月27日印发通知,要求进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库的外省社会中介审核机构必须提供入闽登记证明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非漳州市本辖区企业,必须在漳州市设立分公司并在诏安县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从而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处理情况:

2021年3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案例四


广东省普宁市教育局违规设置校服采购市场准入门槛

2019年以来,普宁市教育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等校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实行“一市一款”校服款式,提出采用公开招标模式确定本市中小学校服生产制作供应商,要求全市各中小学校必须从获得校服制作资格标的5家校服生产制作企业中“五选一”选择一家作为供应商,采购校服的价格按照普宁市教育局委托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执行,并签署有效期5年的合同。在校服制作资格标政府采购过程中设定不合理招标条件,通过制定招投标“参考价”消除投标人之间的价格竞争,干预校服市场价格形成。


处理情况: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向普宁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普宁市人民政府责令市教育局改正相关行为,督促该局妥善做好校服管理政策措施的“废改立”,消除有关行政行为对企业、学校校服管理工作造成的影响。2020年10月30日,普宁市教育局、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等校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教发〔2020〕217号)。2021年8月27日,有关中标公司向普宁市教育局递交了《关于申请提前终止<普宁市采购项目合同书>的函》,普宁市教育局经研究决定,解除了与普宁市中小学生校服中标公司签订的《普宁市采购项目合同书》。


案例五


福建省仙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区域差异为由设市场准入壁垒

2020年10月12日,仙游县工信局在仙游县政府网发布实施《仙游县工信局关于建立仙游县政府投资小规模电力类工程承包商名录库的通知》,规定进入仙游县政府投资小规模电力类工程承包商名录库的准入条件为“注册地在仙游县境内(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并规定“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注册地变更为仙游县以外地区的”将被清出承包商名录库。


处理情况

2021年3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仙游县工信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七


甘肃省三地区违规设市场准入壁垒:

张掖市甘州区人社局通过行政文件设定了当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投标活动的歧视性资质要求,排除限定条件外的其他培训机构参与投标。


天水市财政局通过行政文件设定了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服务商的准入条件,排除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此外,天水市还通过行政文件限定了指定区域办公家具协议供货商的资格条件,排除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嘉峪关市财政局通过行政文件设定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及定点采购商的歧视性资质要求,排除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以上三地行政机关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处理情况:

甘州区人社局通过建立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已对相关招标公告中有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设定的限制性规定,主动采取措施,完成对相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整改工作,并在甘肃经济信息网发布了《2021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更正公告》,及时消除了相关后果。


天水市财政局已对相关招标公告中有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限制性规定进行整改,并在汲取教训中组织完成了《天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20年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服务商政府采购入围》和《天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20年办公家具协议供货资格采购项目》补充招标工作,取消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


嘉峪关市财政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完成了整改,并开展了“政府采购专项培训”,承诺建立长效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机制,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案例十一

上海市临港片区管委会设立招标代理“名录库”

2021年3月16日,上海市临港片区管委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分2个标段,包件一为确定3家招标代理单位作为2021年至2023年临港片区管委会货物、服务类招标代理费在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包件二为确定12家招标代理单位作为2021年至2023年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类招标代理费在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单位,招标人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政府财力。该案例通过设置招标代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有违反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嫌疑。


上海市有关部门核查指出,如果招标公告中包件二确定的12家招标代理机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己使用,不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规范;如果所招代理机构是要求项目(法人)单位使用,则可能涉嫌违反《招投标法》中有关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



处理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法律专家对该案例进行评估,认为该招标活动已带来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对临港片区内相关招投标活动进行持续跟踪,重点关注“名录库”的应用范围,必要情况下将线索转相关部门处理。




解读:

上述6个案例,严重违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其中要求设立分公司,违规设置资格条件、建立名录库等也是《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所明令禁止的18项情形之一。


6个典型案例曝光,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心存侥幸,抱有幻想,行政监督部门也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